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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XXX与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015)涪民初字第5119号原告XXX,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红,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丹,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长虹大道。法定代表人李红卫,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成,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伦,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风控部长。第三人陈彬,男,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凡凡,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航超,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XXX诉被告四川佳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原告XXX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计4390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何 俐人民陪审员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张琼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