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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9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俞大双,上海婷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920号原告:胡燕,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大双,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上海婷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明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高志缨。原告胡燕诉被告俞大双、上海婷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胡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燕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