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874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龙于2016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贾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印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