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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刑终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许建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建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刑终325号原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建华,男,1962年2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胡溪泉,福建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闽06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建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上诉人许建华,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许建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沿芗城区501县道由浦南镇政府往三宝钢铁厂方向行驶至浯仓村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宋某,造成被害人宋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被告人许建华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系头面部外伤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障碍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许建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宋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许建华于2016年4月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许某、蒋某、林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漳)公(芗交)鉴(医)字(2016))0006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闽诚正所(2016))醇检字第119号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闽厦贸司鉴(2016)物检字第058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资格查询情况说明,涉案车辆信息,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许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建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建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建华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许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上诉人许建华的上诉理由:1、原判对其量刑过重;2、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尽可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其没有犯罪前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许建华的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许建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客观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被害人宋某的亲属蒋某、蒋某河、蒋某发、蒋某溪、蒋某坤、蒋某成(甲方)与上诉人许建华及其妻子陈红花、儿子许某(乙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根据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乙方许建华自愿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蒋某、蒋某河、蒋某发、蒋某溪、蒋某坤、蒋某成赔偿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已扣除许建华垫付给甲方的赔偿款四万一千元),该款由乙方陈红花、许某代为支付,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权利义务在该款付清后终止,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437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甲方蒋某、蒋某河、蒋某发、蒋某溪、蒋某坤、蒋某成不能再申请该民事判决的执行;许建华自愿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因本案交通事故请求甲方蒋某、蒋某河、蒋某发、蒋某溪、蒋某坤、蒋某成赔偿的民事诉讼,撤回对甲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二、乙方许建华通过其亲属向甲方表示歉意,甲方对乙方许建华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并另行出具谅解书提供给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对乙方许建华量刑的参考;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许建华、陈红花、许某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后,蒋某、蒋某河、蒋某发、蒋某溪、蒋某坤、蒋某成出具谅解书对许建华表示谅解,谅解书内容为:“许建华因交通肇事导致宋某死亡,由于许建华通过其亲属陈红花、许某代为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表示歉意,本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诉讼已得到圆满解决,我们作为宋某的亲属,愿意对许建华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建华从轻处罚并给予适用缓刑。”经本院委托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对许建华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认为许建华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表示要好好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非监禁刑。评估意见为许建华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建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许建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建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许建华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一审量刑时对许建华的自首情节和部分赔偿情节把握不当,量刑偏重,依法应予纠正,故该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许建华上诉提出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理由,经查,许建华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在二审审理期间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通过全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许建华从宽处罚;经委托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许建华适用社区矫正。因此,许建华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刑初43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许建华的定罪部分;撤销对上诉人许建华的量刑部分;二、上诉人许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火钟审 判 员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建炉吴伟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