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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硕荣与张永刚、崔媛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荣,张永刚,崔媛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621号原告王硕荣,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宁河区,公民身份130229195705017626。委托代理人李新新,天津嘉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刚,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崔媛媛,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海靖,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硕荣与被告张永刚、崔媛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硕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