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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珊与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66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刘珊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鲍东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富君、邢晶晶,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珊,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张宝辉,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上诉人广东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6)粤0105民初3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优先管辖。本案系采用网购送货上门方式交货,货物送达地点在广州市黄埔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黄埔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