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乔欣与张青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欣,张青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525号原告乔欣,男,汉族,1980年08月04日出生。被告张青海,男,汉族,1978年05月0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欣诉被告张青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欣于2016年9月20日以张青海详细地址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欣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乔欣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雯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