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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克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克杰,潍坊万禾苗木专业合作社,薛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357号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汉江西街。法定代表人:李茂桉,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北宫东街以北东次干道以东桐荫街以南怡心居小区沿街B3号。��定代表人:薛克杰,经理。被申请人:薛克杰。被申请人:潍坊万禾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流饭桥村。法定代表人:薛克俊,经理。被申请人:薛克俊。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克杰、潍坊万禾苗木专业合作社、薛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克杰、潍坊万禾苗木专业合作社、薛克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佳和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薛克杰、潍坊万禾苗木专业合作社、薛克俊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吉延东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