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32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2016)云2532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1,谢某某,郭某某2,黄某,李洪兴,李石花,泸西县永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3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1,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2,女,2013年4月1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上四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张磊,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洪兴,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泸西县。被执行人李石花,女,1974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泸西县,系被执行人李洪兴的妻子。被执行人泸西县永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平汽车运输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2194X。所在地:泸西县中枢镇桃笑村委会太阳坡。法定代表人保琳莉,职务:总经理。关于郭某某1、谢某某、郭某某2、黄某申请执行李洪兴、李石花、泸西县永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经过强制执行,已将25000元执行到位,剩余标的额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前给付。同时,申请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2执1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凯审判员 黄坚审判员 高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