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9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孝清与马松贵、马勋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孝清,马松贵,马勋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9420号之二申请人:成孝清,男,汉族,1951年3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马松贵,男,汉族,1953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申请人:马勋池,男,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成孝清与被申请人马松贵、马勋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成莉所有的位于青羊区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川0106民初9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查封、冻结马松贵、马勋池价值660000元的财产;2、��封、冻结成莉所有的位于青羊区的房屋。2017年9月18日,成孝清向本院申请对担保财产解除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成莉所有的位于青羊区房屋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