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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王朝辉与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辉,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王朝辉,男,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滑慈县周乡枣科村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豪德建材市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板头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王朝辉与被执行人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朝辉依据(2015)泽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明归还其借款590000元及利息118000元、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申请执行费9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朝辉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李志明未履行的借款590000元及利息118000元、案件受理费10880元、申请执行费9588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秦云峰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