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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袁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袁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嘉,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袁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3529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暂缓执行,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