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7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袁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袁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嘉,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袁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3529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暂缓执行,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7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