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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4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女。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银行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某银行帐号、在某某银行帐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