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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冯晶晶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晶晶,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98号原告:冯晶晶,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冯晶晶与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冯晶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冯晶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