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荣生与吕连江、李月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生,吕连江,李月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荣生,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连江,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月理,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荣生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借款人民币45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执行费人民币1025元,但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13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荣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连江、李月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