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许鹏飞与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鹏飞,陈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第6801号原告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系原告妻子。被告陈永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原告许鹏飞诉被告陈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鹏飞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2月22日,原告以淘宝帐号“zwlxpfone”在被告淘宝店铺“象神泰货”处购买了10瓶“泰国yanhee然禧西药”,总货款1090元。被告于23日发货顺丰快递单号921819799230,收到后服用,有严重的口渴、大汗、头晕、恶心、疲劳的症状,药品拿到深圳市福田区食药监咨询后,才知道是假药,向被告申请了假货退货退款,被告一直拒绝,情况如下:一、卖家旺旺号“内衣小王子”邮过来的药是三无产品,没有包装,没有生产日期,没有任何药品的批准文号等信息,违反《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和《药品管理法》7条、14条、31条、32条、48条、49条、53条、54条为假药,被告涉嫌生产假药,销售假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1090元,并3倍赔偿32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打印资料、刻录光盘费用50元;4、误工费,精神损失费600元,以上共计501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原告使用淘宝账号“zwlxpfone”在被告淘宝店铺“象神泰货”处购买了10瓶“yanhee然禧瘦身小黄瓶美体黄金强效祛脂”,单价240元,优惠后共计1090元,支付宝交易号为2016022221001001780248917378。原告提交的产品网页宣传中称“泰国yanhee然禧医院的减肥部研制的yanhee减肥药很出名,……毕竟医院开的药服用安全,其效果在国际上都是有口皆碑的……采用最新纤体瘦身配方”。原告提交的涉案产品外观无中文标识信息。当日,原告付款。2016年2月25日,原告收到涉案商品。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照片、快递单、涉案商品截屏宣传页面、订单信息截屏页面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涉案商品的网页宣传宣称其为泰国进口的减肥药,并标注了具有药物的治疗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无进口药品注册号,不能确定是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被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标准,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以假药论处。被告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在未证明已取得相关销售药品资质及涉案药品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情况下,销售明知不符合药品安全标准的药物,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其所售药品不符国家的药品安全标准,足以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威胁。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货款1090元,并赔偿相当于货款三倍损失3270元,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打印资料、刻录光盘的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福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鹏飞退还货款1090元,并赔偿损失人民币3270元;二、驳回原告许鹏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许鹏飞自行负担6元,由被告陈永福负担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浩(代)第1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