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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会民、郑连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会民,郑连芬,李念旺,赵坤英,李建民,李金洪,李海民,代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5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新昌路3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会民。被执行人郑连芬。被执行人李念旺。被执行人赵坤英。被执行人李建民。被执行人李金洪。被执行人李海民。被执行人代荣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会民、郑连芬、李念旺、赵坤英、李建民、李金洪、李海民、代荣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孙 尧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