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63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毕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毕娜,王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63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88号。负责人:楼巧云,行长。被执行人毕娜,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王玉平,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毕娜、王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浙0783执63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毕娜、王玉平登记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东景路211号【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1××70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0)第1-17**号;他项权证号:东房他证吴宁字���××号】的房地产以清偿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毕娜、王玉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腾空并迁出东阳市吴宁街道东景路211号的房屋,将腾空房屋移交本院依法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忠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丽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