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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新建与潘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建,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建,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农业人口,住平乐县。被执行人潘宇(又名潘海宇),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农业人口,住平乐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建与被执行人潘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新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