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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白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石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3044号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勋、石磊,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石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石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衡水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