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与被执行人储飞、孙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储飞,孙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陈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储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储飞,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系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孙骏,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安徽省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储飞、孙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