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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志博与成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博,成忠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812号原告:吴志博,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成忠付,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博与被告成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博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