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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道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道贵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终83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道贵,男,1955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福建漳宏融资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长乐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道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闽018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道贵不服,以原判量刑偏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了上诉人杨道贵,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在案查扣财物处置不当,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永忠审 判 员  高芸秀代理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林津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