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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6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上海世贸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电彪、宁波恩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贸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电彪,宁波恩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6034号原告:上海世贸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德文。被告:李电彪。被告:宁波恩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世贸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电彪、宁波恩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世贸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电彪、宁波恩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世贸联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