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胡琳琳与温海龙,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琳琳,温海龙,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192号原告胡琳琳,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温海龙,男,现住双辽市辽西街吉顺委一组。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琳琳诉被告温海龙、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琳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琳琳负担。审 判 长 周晓光审 判 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