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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8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吴嘉强与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强,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8349号原告吴嘉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被告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仇文彬。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嘉强与被告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嘉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嘉强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0.40元,由原告吴嘉强负担。审判员 欧阳璟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寅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