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爱国、周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爱国,周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31-2号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爱国,男。被执行人周发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爱国、周发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现被执行人周爱国、周发花履行义务困难,申请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周爱国、周发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廖志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