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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虎与彭志伟、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彭志伟,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631号原告刘虎,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彭志伟,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丽华,女,1982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虎与被告彭志伟、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以便于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彭志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横山县支行(账户为6*******************)的工资及被告王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县支行(账户为6*****************)和中国银行神木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为6******************)的工资均予以冻结,对二被告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西关路邮电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091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确保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刘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彭志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横山县支行(账户为6******************)的工资予以冻结。二、对被告王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神木县支行(账户为6******************)及中国银行神木县支行营业部(账户为6******************)的工资予以冻结。三、对被告彭志伟、王丽华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西关路邮电家属楼*号楼*单元***室(产权证号:0911****)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四、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