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美与徐衍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美,徐衍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998号原告:XX美。委托代理人:徐衍方。被告:徐衍开。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非法占有原告的财产人民币共计40000元;2.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育有四子,均已成年。大儿子徐衍宗已经去世,三儿子徐衍东已经落户吉林省辽源市。原告的丈夫已去世,原告现在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生活来源。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霸占原告的财产,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卖,所得房款26000元。被告还将原告对外承包的栗子园补偿金12000元及原告的养老金1400元、花生米一袋侵占,上述财产共计40000元。2016年8月25日,本院对原告XX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原告称其对起诉之事一概不知,其也未委托徐衍方起诉,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并非其所签,手印也并非其所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原告在本院对其进行调查时称其并未向本院起诉,也未委托徐衍方向本院起诉,故本案系徐衍方向本院提起的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