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建德、陈小兰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德,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69号被执行人:陈建德,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小兰,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建德、陈小兰犯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的(2014)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陈建德、陈小兰应追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5075.91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德、陈小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德、陈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