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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建德、陈小兰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德,陈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269号被执行人:陈建德,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小兰,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建德、陈小兰犯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的(2014)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陈建德、陈小兰应追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5075.91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建德、陈小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德、陈小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