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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浙江荣泰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生兴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泰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市生兴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135号原告浙江荣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曹万荣。委托代理人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生兴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文乐大厦13号。法定代表人邵晓琴。上列原告浙江荣泰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生兴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92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9247元未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生兴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荣泰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9247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刘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