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6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胜海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胜海,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2626行审23号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位于岑巩县新兴开发区万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6260097664161。法定代表人:贺宗平,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梅昌,男,系岑巩县思旸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杨胜海,男,198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岑巩县,现住岑巩县。被申请人:高敏,女,1986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岑巩县,现住岑巩县。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03月01日作出的岑某计征决字[2016]100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在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09月20日以被申请人杨胜海、高敏已将其违法生育第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胜海、高敏已将其违法生育第二孩的社会抚养费缴清,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并未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其撤回申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于2016年09月12日提出的岑卫计征决字[2016]100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岑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张亚珠审判员 龙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