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4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张道禹与许新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禹,许新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4293号原告张道禹,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高拯,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新潮,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禹与被告许新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道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道禹负担。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