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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万芝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521行初34号起诉人蒋万芝,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2016年9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蒋万芝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于2016年4月25日向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控告,控告奇珠集团老板郑琦没有经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在位于山口镇325国道与奇珠大道交界处违法建有两座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两处建筑物依法强制拆除。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5月12日给其回复,回复没有依法对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反而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没有具体事实和法律。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其控告后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查封现场并强制拆除,反而任由违法建设者继续建设是违法的,给社会造成危害,侵犯了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回复》不完整、不具体违法。2、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及时依法拆除位于山口镇325国道与奇珠大道交界处的两座建筑物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起诉人的第1项诉讼请求,起诉人请求确认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回复》不完整、不具体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起诉人的第2项诉讼请求,起诉人请求确认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不及时依法拆除位于山口镇325国道与奇珠大道交界处的两座建筑物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起诉人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蒋万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德远审判员  吴莉远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欣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裁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