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文孝明与滕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孝明,滕军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3408号原告:文孝明。被告:滕军艳。原告文孝明与被告滕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军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滕军艳向原告借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还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滕军艳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滕军艳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2月2日两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但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避而不见,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滕军艳书写的借条二张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不及时还款,在本纠纷中应付全部责任,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军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孝明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从2016年8月19日起按每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滕军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立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