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陈文广、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陈文广,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代表人丘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文广,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宇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执行陈文广、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广、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陈文广、广西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08070.1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