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潘正光与杨水勤、杨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光,杨水勤,杨光成,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鸿鑫汽车租赁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540号原告潘正光,男,苗族,1973年5月17日生,贵州生凯里市人,住凯里市鸭塘(开发区。被告杨水勤,男,侗族,1981年10月17日生,贵州省岑巩县人,住贵州省岑巩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进,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成,男,苗族,1997年12月3日省,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启福,男,1966年2月13日生,贵州生丹寨县人,住贵州生丹寨县。系丹寨县兴仁镇摆泥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被告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凯里市开发区开元新居1号14栋2楼。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学坤,贵州兄弟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凯里市鸿鑫汽车租赁行。住所地:凯里市清平南路二六二厂**号门面。负责人:李昌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号。负责人:杨先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野,男,苗族,1984年12月25日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住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光与被告杨水勤、杨光成、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开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凯里市鸿鑫汽车租赁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正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光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晓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