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正生与鲁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生,鲁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正生,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哲,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长坪村7组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112132816。本院在执行张正生与鲁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正生于2015年11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0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鲁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鲁哲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鲁哲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鲁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张绪堂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