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振奇、修玉兵与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奇,修玉兵,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奇。申请执行人修玉兵。被执行人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景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振奇、修玉兵与承德双兴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