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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陈卫红与张富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红,张富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540号原告:陈卫红,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亮,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富云,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亚坤,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红诉被告张富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卫红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