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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02沈军毅与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军毅,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250号原告沈军毅,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向玲,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罗江县。上列原告沈军毅诉被告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4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向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沈军毅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元。二、驳回原告沈军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