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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8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中丽与金成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丽,金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85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中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翠竹,男,无业。被执行人金成华,男,朝鲜族。申请执行人王中丽与被执行人金成华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74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8元、执行费106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6月8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经查金成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2016年9月20日我院将被执行人金成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光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