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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建成与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王建成与被告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王建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时建民、安运银,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卫云,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陕西省西安市。被告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龙江大道新华书店*楼。法定代表人沈国印,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律师。原告王建成与被告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公司)、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警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成的委托代理人安运银,被告上海警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卫云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成诉称,其在驻马店市××城区古城乡大余庄村开办有高档养鱼池。2014年9月27日,养鱼池所在地普降大雨。因被告上海警通公司承包的河南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公司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施工时在排水沟上修建施工便道,导致排水不畅,造成其经营的鱼塘漫水,大量成品鱼顺水而下,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477500元。被告上海警通公司辩称,1、2014年9月27-28日两天下雨,29日古城乡政府带人挖开排水管道,未发现跑鱼和死鱼现象,挖开管道是为了避免以后下雨可能会冲毁鱼塘。2、原告王建成的喂鱼记录证明了27-30号喂鱼的实际情况没有变化,证明下雨没有导致跑鱼和死鱼情况出现;3、古城乡政府的调查报告证明2014年10月8日原告王建成才向项目部反映此事,时隔10天之久不符合逻辑,致使项目部及上海警通公司无法核实现场情况。4、鱼塘高度比管道及路面高度要高近70公分,当时的雨量不可能导致鱼塘被淹。综上,原告王建成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被告河南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公司辩称,1、2014年9月27-28日两天下雨,29日古城乡政府带人挖开排水管道,未发现跑鱼和死鱼现象,挖开管道是为了避免以后下雨再冲毁鱼塘。2、原告王建成的喂鱼记录证明了27-30号喂鱼的实际情况没有变化,证明下雨没有导致跑鱼和死鱼情况出现;3、古城乡政府的调查报告证明2014年10月8日原告王建成才向项目部反映此事,时隔10天之久不符合逻辑,致使项目部及上海警通公司无法核实现场情况。4、鱼塘高度比管道及路面高度要高近70公分,当时的雨量不可能导致鱼塘被淹。5、2014年10月9日到11月16日,原告王建成组织人员阻挠施工,古城乡政府出面进行调查,双方没有谈妥。综上,原告王建成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建成在驻马店市××城区古城乡大余庄村京港澳高速公路西侧经营有鱼塘一处,养殖有罗非鱼。鱼塘南侧有一条东西走向的排水沟。被告河南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公司系京港澳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上海警通公司系工程施工单位。上海警通公司为施工便利,在王建成鱼塘西侧排水沟上方修建有一南北走向的施工便道,施工便道下方埋设有涵管四根用于排水。2014年9月27日夜至28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普降大雨,因施工便道下埋设的管道较细,造成王建成鱼塘附近大面积积水,导致鱼塘漫水,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10月8日,古城乡余庄村民委员会为王建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9月27日夜突降暴雨,京珠高速扩宽,便道涵管细,造成堵水漫塘。28日排水时使位于高速路西的王建成鱼塘的鱼顺水流失。2014年12月31日,驿城区古城乡京港澳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也为王建成出具有证明一份,内容为:2014年9月27日夜至28日我乡普降大雨,由于京港澳高速改扩建项目施工时,在排水沟上修建施工便道,便道下面所埋管道较细,加上雨水较大,造成高速西边我乡大余庄村李庄附近大面积积水,致使位于此处的王建成高档养鱼池漫水。诉讼期间,王建成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申请对其因鱼塘漫水造成的养殖鱼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王建成申请事项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通过现场勘验、市场调查与询证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报告书载明的评估范围及对象为:本次评估对象是:王建成的罗非鱼被水冲走及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2014年5月1日,王建成西鱼塘1.8亩,通风罗非鱼苗6万尾;中塘2.8亩,投放罗非鱼苗12万尾;东塘3.2亩,投放罗非鱼亩12万尾。鱼种规格为4.15公分,鱼种来自福建漳州,采用的养殖技术为高密度活水养殖技术。2014年9月27日至28日连降大雨,因泄洪河道被堵塞致使排水不畅造成王建成鱼塘漫水,使养殖的罗非鱼被冲走和死亡,此时已经养殖150天。王建成养殖的被水冲走及死亡的罗非鱼为五万及六万斤,本次评估按5.5万斤计算。取价依据中评估资料为:1、余庄村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京港澳高速改扩建项目古城乡指挥部证明复印件;3、常拴住等12位群组出具的冲走罗非鱼证明复印件;4、王建成养殖罗非鱼每人记录复印件。评估结论为:经过评定估算,王建成养殖的罗非鱼被水冲走及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67500元,评估基准日罗非鱼单价为8.5元/斤。评估假设为:假设被冲走的罗非鱼按被从走前的养殖方式继续养殖下去,直至成品鱼出塘。原告王建成支出评估费10000元。诉讼期间,王建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按100000元损失进行赔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侵权赔偿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上海警通公司为施工便利,在王建成鱼塘西侧排水沟上方修建有一南北走向的施工便道这一事实,双方不持异议。2014年9月27日夜至28日古城乡普降大雨,因便道下面所埋管道较细,加上雨水较大,造成鱼塘附近大面积积水,致使王建成鱼塘漫水这一事实,也有古城乡余庄村民委员会和驿城区古城乡京港澳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出具的证明为凭,应予采信。被告上海警通公司对事故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鱼塘漫水造成养殖鱼损失的问题,诉讼期间,王建成向本院提出评估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王建成申请事项进行了评估。该评估系双方在共同参与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的基础上进行的,评估程序合法。驻马店振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经评估后出具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评估结论为因鱼塘漫水造成养殖鱼损失价值为467500元。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评估资料为:1、余庄村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京港澳高速改扩建项目古城乡指挥部证明复印件;3、常拴住等12位群组出具的冲走罗非鱼证明复印件;4、王建成养殖罗非鱼每人记录复印件。评估依据缺乏王建成购买鱼苗的原始凭据,王建成原始投放的鱼苗实际数量缺乏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鱼塘漫水后鱼塘中剩余罗非鱼的数量亦未加以核实。评估假设是建立在被冲走的罗非鱼按被从走前的养殖方式继续养殖下去,直至成品鱼出塘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事故发生时被冲走或死亡的罗非鱼的实际价值。同时,评估结论亦未考虑到被冲走的罗非鱼按现有养殖方式继续养殖下去王建成所应投入的成本的因素。故该评估报告书存在瑕疵。评估结论不能实际反映事故发生时被冲走或死亡的罗非鱼的实际价值。但鉴于水漫鱼塘及被告罗非鱼被冲走或死亡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平衡原、被告双方的权益,合理保护双方的利益。在综合分析资产评估报告书所未考虑到被冲走的罗非鱼按现有养殖方式继续养殖下去王建成所应投入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冲走或死亡的罗非鱼的实际价值可酌定按评估结论的20%认定,计款93500元(467500元×20%)。王建超因评估所支出的评估费10000元亦应按20%予以保护,计款2000元。以上共计为95500元,被告上海警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和施工便道的铺设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上海警通公司关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应不予采纳。被告河南高速驻信段改扩建公司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对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建超支付赔偿款95500元。二、驳回原告王建超对被告河南高速公路驻信段改扩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