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赵先志,现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光瑞,现任该××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田,现任该××董事长。永清县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027.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撤销对本案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应得到尊重,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廊坊天邦模板有限公司在本案执终结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实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马敬薇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