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淑华申请高艳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淑华,高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高淑华。被执行人:高艳杰。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高淑华与被执行人高艳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