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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行审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泌阳县水利局与泌阳县美芬石材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泌阳县水利局,泌阳县美芬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609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禹建功,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泌阳县美芬石材厂。负责人王美芬。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4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4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再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田永伟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