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6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南宁市中满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中满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曾春牛,银哲,林燕,梁光海,黄莲娇,梁东升,桂林市灵川县万象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697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青秀路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代表人:吴长路,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南宁市中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602号房。法定代表人:林燕。被申请人:桂平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东街238号。法定代表人:梁东升。被申请人:曾春牛,男,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银哲,女,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申请人:林燕,女,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县。被申请人:梁光海,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县。被申请人:黄莲娇,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请人:梁东升,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请人:桂林市灵川县万象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桂黄公路东侧禾家铺村。法定代表人:梁照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申请人南宁市中满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曾春牛、银哲、林燕、梁光海、黄莲娇、梁东升、桂林市灵川县万象商贸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中满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曾春牛、银哲、林燕、梁光海、黄莲娇、梁东升、桂林市灵川县万象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48890.68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中满贸易有限公司、桂平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曾春牛、银哲、林燕、梁光海、黄莲娇、梁东升、桂林市灵川县万象商贸城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48890.6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邵 晨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文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