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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连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连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066号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胡志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艳鸿,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连珠,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于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旭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希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