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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郑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551号原告郑某,女,汉族。被告:万某,男,汉族。原告郑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打算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鹏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