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3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喜生、刘宪章因继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喜生,刘宪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3民特78号申请人朱喜生,农民。系被继承人刘玉亮之妻。申请人刘宪章,农民。系被继承人刘玉亮之子。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朱喜生、刘宪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喜生、刘宪章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经洪湖市龙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刘玉亮(身份证号码:××)生前在湖北洪湖农村商业银行龙口支行的存款1822.98元(卡号:81×××92),由申请人朱喜生继承,并由申请人朱喜生到上述金融部门办理取款手续。二、申请人刘宪章自愿放弃上述存款的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广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 洁 来源:百度搜索“”